【基本案情】
2020年8月6日,丁某的丈夫顾某至某二手车行看车,并与店中的王某商谈购买汽车,初步看车后,顾某电话联系丁某,让其到现场确认。丁某到达二手车店面后,与王某进一步商谈,最终确认车辆成交价为30000元。办理完相关车辆过户手续并给付款项后,丁某将二手车取走后。第二日晚丁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车辆有问题的视频,并与王某约定要去其处修理;8月25日,丁某表示想将车辆仍卖给王某;当日下午丁某再次联系王某,认为该车辆是大事故车,并表示要退车。王某陈述,其可以去权威机构鉴定,在出售该车辆时就表达了车子小碰小刮有的,大事故没有,并将其查询的车辆维修信息截图发送给丁某。后王某自认该车辆是通过平台网拍所得,其曾在另一平台查询了该车辆的维修记录;出卖该车辆时没有向丁某和顾某出示过网上平台上查询的车辆维修记录,也没有明确告知丁某车辆的具体维修信息,确实向丁某承诺过该车辆“只有小碰小擦”,并向丁某保证该车没有人伤、泡水、火烧等重大事故。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丁某主张的欺诈是否成立?二、本案承担责任的主体?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可知,丁某在购车时明确询问过讼争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王某向丁某承诺该车只有“小碰小擦”,没有大事故,也没有将其从平台拍得该车辆时平台所公示的车辆维修信息告知丁某,虽然王某解释,其所谓的“小碰小擦” 是指没有发生人伤、泡水、火烧等重大事故,但对于“小碰小擦”的理解应当根据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进行判断,即使根据王某自己提供的车辆在平台公示的车辆维修信息可以看出,该车辆在骨架、外观、内饰、工况、电器方面存在20多项维修记录,更换过挡风玻璃,右前门、右后门均曾整形,安全带/安全气囊/气帘也曾更换……这些已经不属于王某口中所谓的“小碰小擦”范围,且王某亦认可车辆的右C柱也更换过,结合上述情形可以推定,该车辆发生过“小碰小擦”以外的事故,王某未履行全面、如实披露义务,有违交易诚信,虽抗辩在卖车给丁某时口头告知顾某该车辆换过右C柱,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对此难以采信。综上,王某未明确披露交易车辆检测报告并承诺“只有小碰小擦”的行为确实会误导丁某对是否购买该车辆作出错误判断,对丁某构成欺诈,故丁某主张撤销讼争车辆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30000元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丁某是到某二手车行的经营店面购买车辆的,王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该店中向丁某售车、收款的行为履行的是公司的职务行为,故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丁某和二手车行,本案的相关责任应由二手车行承担。但王某为该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王某本人亦当庭认可其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王某应对二手车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出卖人在处分标的物时,对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瑕疵等与交易双方达成合意密切相关的核心要素负有全面、如实披露的义务。就二手车买卖而言,车辆是否发生过碰撞、碰撞的程度、修理情况等因素对买受人的买受意愿及交易价格具有重要影响。故该案件的发生给所有二手车买卖起了一个提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