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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纠缠时致前男友轻微伤,法院判决:女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人李某刚(化名)、王某梅(化名)原系一对情侣,后因多种原因分手。分手后男方李某刚多次找女方求复合,一次冲突中王某梅在摆脱纠缠时不小心致李某刚受伤,李某刚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梅赔偿损失,如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刚的诉讼请求。李某刚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5月,李某刚、王某梅恋爱分手后,李某刚索要恋爱期间花费的费用,经陕西当地公安机关调处,王某梅一次性给付李某刚7500元。然而,李某刚仍然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的方式对女方王某梅进行骚扰。2019年7月28日,李某刚得知王某梅人在如皋,遂从打工地南通某厂赶到如皋,半路遇到王某梅和哥哥一家开车外出吃饭,看在以往相处一场的份上,王某梅哥哥搭载李某刚到城区。到达目的地后,李某刚拒绝下车,强行拖拽王某梅下车时受到王某梅家人阻拦,双方发生冲突,王某梅为摆脱李某刚从车后座进入驾驶座欲驾车离开。李某刚见拉不住王某梅,下车后仍拉住车门把手试图阻止王某梅离开。车子启动后,紧扒车门不放的李某刚被带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刚报警处理,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李某刚因被车带倒致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该损伤尚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需误工期30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7日。2021年,李某刚诉至如皋法院,要求王某梅赔偿因事故受伤后造成的损失。

如皋法院一审后认为,首先,李某刚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李某刚在知道王某梅欲驾车离开时,其仍强行扒拉车门把手,试图阻止王某梅离开。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所要遭受的危险具有极为清晰的认知,其强行扒拉门把手并将自身的人身安全置于极其危险之中。其次,王某梅不具有明显过错。李某刚强行拖拉车门欲阻止王某梅离开的行为对王某梅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和紧迫性,王某梅为保障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开动车辆并摆脱李某刚的行为具有防卫正当性。最后,王某梅的驾驶瑕疵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刚的事故受伤为挫裂伤,当天到医院诊疗后花费医药费200余元,并未造成其他损失。据此,结合李某刚与王某梅各自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刚伤情,如皋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刚诉讼请求。

李某刚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仁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和睦地处理好人际关系,尤其是在处理男女朋友关系时,更应和睦友善而不应走向偏激。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李某刚的伤情轻微,损失较小,李某刚应当预见自己扒拉车门的危险性,但其仍然故意为之,表明其愿意“自甘风险”,王某梅的行为具有防卫正当性,不具有侵权故意,故王某梅无需对李某刚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某刚此次诉诸法院的目的并非真正要求王某梅赔偿损失,而是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达到与王某梅复合的目的,希望李某刚在此次事件中能够成长,妥善处理好自己的人际关系,切勿再次做出类似的不理智行为。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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