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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无责任,未戴头盔赔偿被打折

驾乘人员佩戴头盔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未佩戴头盔不仅会对自身安全造成隐患,也会对损失赔偿造成影响。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7月20日15时,被告孔某驾驶汽车由北向南右转弯,遇原告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原告头部受伤。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认定孔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鉴定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为此原告将孔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未佩戴头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无关,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却与原告的伤情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受伤部位位于头部,与未佩戴头盔具有关联性,该行为加重了自身伤情,其自身具有过错,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9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但因受伤部位是头部,未佩戴头盔加重了自身伤情,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定适当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提醒广大驾乘人员,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人身安全角度,都要依法佩戴头盔。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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