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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四川省某乡政府、某县政府、第三人张某林业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林业行政裁决  公开宣告送达

 

【基本案情】

胡某1971年参军,1975年3月退役。胡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的林地边界相邻。1978年村里修建小学,占用了胡某原有林地,经村委会协调,胡某同意调至现有的林地。1981年10月15日,某县人民政府向胡某颁发了《林权证》,该证明确记载了面积及四至,其中北界为“集体茅师(茅厕)下”。胡某认为张某栽种的“牛儿竹”在其林权证范围内,双方发生纠纷。

2016年5月4日,胡某向某乡政府提出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乡政府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乡政府经调查、勘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8月8日,某乡政府根据群众指认,对胡某林权证北界集体茅厕进行实地勘察、挖掘,明确胡某林权证北界界址。胡某不认可结果,认为往北还有一个集体茅厕,该茅厕才是林权证北界界址。2017年8月2日,某乡政府作出《某县某乡人民政府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书》,认为张某栽种的“牛儿竹”不在胡某林权范围内。胡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书,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乡政府作出的决定。胡某诉至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胡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2020年5月25日,胡某向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某县两级检察机关经调阅卷宗材料,上门听取当事人意见,与某县政府、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座谈,委托技术部门利用无人机完成现场勘验,现场询访同村村民,确定有关争议林地四至的具体位置,查明:胡某林权四至清楚,张某栽种的“牛儿竹”不在胡某林权范围内。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原机关行政裁决和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以及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决定不支持胡某的监督申请。为解开胡某心结,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公开宣告,在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人见证下,检察人员对胡某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详尽的回应和耐心解释,胡某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乡政府考虑到胡某年近70岁,经济困难,给予其经济补助一万元。

某县检察院主动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建立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工作站,健全对口联系、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工作机制,会签《关于全力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若干工作意见》,畅通退役军人依法维权通道,共同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积极回应退役军人的司法需求,在审查法院判决合法性的同时,采取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和公开宣告等方式,做通申请人思想工作,帮助其解开心结,增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认同感。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穿透式监督,对接职能部门搭建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平台,完善协作机制,畅通诉求通道,以“我管”促“都管”,积极营造尊崇军人、拥军爱国的社会氛围。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七批)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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