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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不走”的物业公司

2014年,某和物业与小区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9月,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成立。2020年12月,某和物业接到了物管会寄来的《解聘通知书》,表示经征询广大业主意见,小区“双过半”的业主同意选聘新物业企业,要求其于2021年3月31日前撤场。2021年3月31日,物管会与新物业管理公司签约。某和物业虽然依照物管会要求与新物业管理公司就预收物业费明细表等进行了交接,但却心有不平,其认为物管会委托的评估咨询公司在向小区业主征询是否同意更换小区物业公司过程中,采用不当方式诱骗业主签字同意,解聘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2021年7月,某和物业将物管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管会发出的《解聘通知书》《撤场通知书》无效。物管会则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征询业主意见结果表明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及面积均达到78%以上,同意选聘新物业公司的业主人数及面积均达到53%以上,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区业主委员会暂未成立,物管会代行相关职责。本案中,物管会通过委托评估咨询公司向小区业主征询是否同意更换物业公司,结果显示小区双过半的业主表决选聘新物业企业,符合解聘条件。针对原告所提出征询过程中存在诱骗业主签字同意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告作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无权要求法院对于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和物业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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