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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到”的公共收益

某成物业是昆山市某湖湾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冷先生为该小区业主。平时冷先生总会在小区看到各种商业广告,也会看到物业收取停车费,但对于这些收益的明细冷先生感觉自己一无所知。在向某成物业询问无果后,冷先生将其告到了法院,要求其公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及明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及明细、银行对账单及所有相关的财务原始凭证,以及停车位的处分及停车费的收支情况。

某成物业则在法庭上表示,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公司每半年均在小区公告栏对公共收益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公示,但所有相关的财务原始凭证不属于法定公示范围,冷先生要求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及明细、停车位处分及停车费收支情况也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成物业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其所辩称每半年进行的公示,相关材料未加盖公章,无法达到公示效力。对于冷先生要求公示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明细及财务原始凭证,系物业公司经营性权益,不属于法定公示内容。关于停车位的处分及停车费的收支情况,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冷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地面规划车位系占用共有部分划定的停车位,即无法证明停车费属于共有部分收益,而原规划车位的处分情况不属于物业服务提供的内容,故对原告主张公示停车费收支情况及车位处分情况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成物业通过在小区所有公告栏张贴加盖公章内容的形式公示某湖湾花园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冷先生其他公示请求。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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