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至2017年期间,陈某某与丈夫李某某因不孕至江苏省无锡市某医院诊疗,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成功培育胚胎,待女方身体条件具备后准备进行胚胎移植手术。2019年,李某某意外身亡,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以缺少李某某签字、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实施该类手术为由予以拒绝。陈某某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较好,自己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寄托了一家人的全部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从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管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两名人民陪审员,与一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并未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知情同意原则,医院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亦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陈某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因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性质无明确定义,加之医院是否有权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案涉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审理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两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高校生命科学与健康工程学院和民政局,在审理工作中主动作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积极协助查明案情。人民陪审员从行政服务管理角度,提出陈某某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政策的证明文件,并要求陈某某的父母及公婆到庭,认真听取其对陈某某继续实施手术的意见,帮助承办法官查清涉案事实细节,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二是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具有医学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学发展趋势及实施胚胎移植的阶段步骤等方面着手,帮助法官了解相关医疗问题,并具体结合本案中胚胎保存条件,从专业角度指出医院并无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客观困难;另一名人民陪审员则详细介绍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从事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相关规定。三是助力裁判法理情共融。合议时,两名人民陪审员提出,司法裁判需要适当考虑民风民俗,兼顾法理人情,彰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移植胚胎的诉求,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应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面对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困境,本案人民陪审员提出了贴近社会公众朴素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的评议意见,增进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法院最终作出支持陈某某诉请的裁判结果,合理保障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的生育权补偿性实现,案件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