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行初12号〔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为抵制个别检测单位降价或变相降价,制订《工作方案》并通过会员《公约》,以行业自律之名要求全体会员不得降价或变相降价。为保证落实到位,还要求会员单位缴纳保证金。2018年前后,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多次倡导并讨论如何调整收费,制定统一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自2018年6月4日起,协会31家会员单位同步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几乎完全相同。因集体同步统一涨价且涨价幅度较大,此事引发当地热议和媒体关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反垄断调查后,认定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该院审理认为,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利用行业特性所产生的区域影响力限制会员单位降价或变相降价,制定了划定各项收费项目收费下限的统一收费标准及实施时间的垄断协议,并组织会员单位实施的行为,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经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后,驳回了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行业协会既有促进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又有促成和便利相关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和风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依法竞争和合规经营。本案分析了被诉行业协会通过集体决策实施垄断行为的本质,对于规范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引导其防范垄断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