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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飞刀”!启东法院判决首例高空抛物案

一只碗和一把刀竟然从四楼“从天而降”,这是发生在启东的真实案件。12月9日,启东法院对启东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为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启东某单位家属楼四楼,先后将一只碗和一把单刃刀(长约30厘米)从厨房北窗扔到单位食堂门口的场地上。但扔完后,李某某情绪仍未平复,竟捡拾该把单刃刀后返回家中,又将刀扔至家属楼北侧二层楼房楼顶。后单位食堂阿姨发现后向该单位汇报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当场报警。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将碗、单刃刀从建筑物四楼往外抛掷,极易造成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可从轻、从宽处理。据此,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入刑。

但是,不要误以为高空抛物即使造成严重后果法定最高刑也只有一年。如果行为人有规定中的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养成文明生活习惯,管住手、莫抛物,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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