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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2〕7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经评估,《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需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由于机构改革,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承担,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职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承担。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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