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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文第二条废止]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中“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文第二条废止]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
七、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保持同步,形成了6%、4%、3%等多档征收率并存的现状。
多档征收率并存引发了一定的质疑。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已经将财税字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该公告则将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将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二是明确了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