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2023年2号)
【核心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起,以下6种税务证明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在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时,可免于提交证明材料。分别是:
1、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时,免于提供3种证明: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2)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3)防汛专用车证、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2、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免于提供2种证明:
(1)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名下,或将其转回,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时,免于提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两类纳税人不适用】
1、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期内或公布期虽届满但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未经税务机关确认前;
2、曾作出虚假承诺,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
【专家提示】
如不符合相关条件而作出虚假承诺,可能会面临相应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