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1、2023年1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2023年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核心内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破产迷津】
1、文件出台前(2023年1月1日至9日)以前已开具的发票,怎么办?
答:分两种情况:
(1)已开具的免税发票和其他普票,均不用追回。但在申报时要注意:如不符合免税政策,应将免税发票的销售额,按文件规定的1%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2)已开具的3%专票,如放弃减、免税政策,不用追回,并按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否则,应予追回,重新开票。
2、文件出台后,可否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只要对相关业务事项放弃减、免税,即可开具。
3、政策调整后,以前已签订的合同,如何避免税收损失?
答:有两种路径:一是认真研究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将应属于2022年度可适用免税的销售收入,进行补充申报;二是与交易对手进行友好协商,提高销售价格,分担税收损失(特别提示:根据相关司法判例的结果,不宜通过诉讼途径进行价格调整)。
4、鉴于该政策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签订跨年的长期合同,要注意哪些?
答:注意政策的调整变化,建议将合同价格定为不含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