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投保后迟迟未缴纳保费,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后能否追索保费?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投保人未缴纳保费致保险公司终止合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追索保费的案件。
2021年5月,A公司就房屋建筑及存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后某保险公司出具相应保单,同时向A公司开具相应的保险费发票。但A公司投保后一直未缴纳保费,某保险公司催交多次未果。后某保险公司因A公司未缴纳保费,遂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退保处理并告知A公司,同时要求A公司补交保险合同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合同成立期间的保费及产生的利息损失,但A公司以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未成立生效为由拒绝补交。故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交纳保险费只是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出具相应的投保单,被告亦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双方已就保险合同达成一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案涉保险合同并未约定将交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原告多次就保费缴纳与被告A公司进行交涉,但被告迟迟未缴纳。根据财产综合险条款的约定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被告A公司缴纳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用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另2022年7月29日法院裁定受理被告破产申请,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故法院支持被告支付保险合同成立期间的应缴纳的保险费及至2022年7月29日的利息,共计金额5万余元。因被告A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法院确认的债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在被告A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受偿。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但同时应注意到虽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基本且应尽的义务,但是现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欠缴保险费的追索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若出现投保人欠缴保险费的情况,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及时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同时最好在保险有效期内主张权利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