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1日,《中国税务报》B2版刊登了一篇《电子运油单揭穿申报谎言》,值得关注。
【内容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依法查处一起汽柴油销售企业偷逃税款案件。
在企业账册不全、拒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检查组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外调,从交通运输管理系统中提取了2021年收货人为F化工贸易公司的500多条电子运单数据。在对这些电子运单数据进行逐条分析和统计比对后发现,该企业2021年共采购运输汽油、柴油的数量为9225.46吨,而其当年账面申报的购进汽油、柴油量却为6402吨,两者相差2823.46吨。F化工贸易公司油品真实购销情况开始浮出水面。
在核实企业真实采购油量的同时,检查人员对F化工贸易公司的对公账户和现场检查中提取的二维码相关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进行追查。检查人员调查发现,加油站二维码关联的几个银行账户的开户人王某,正是F化工贸易公司负责人张某的母亲。检查期内,通过加油站的二维码,王某账户内收取了大量加油费,累计金额有1800多万元。这些资金最终均由王某账户,转入了张某账户和F化工贸易公司账户。经检查人员测算,王某账户资金的数额与企业少申报的2000多吨采购油品量的金额基本相符,这些收入F化工贸易公司均未依法申报。
随后,检查组约谈了F化工贸易公司负责人张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张某最终承认企业瞒报油品真实购销数量、利用他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F化工贸易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加油费方式,2021年共隐匿销售收入1845万元未依法申报。在对企业检查年度进销数据及成本进行核算后,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310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执行工作已结束,企业补缴的税费和罚款等均已入库。
【税收思考】
该案,有哪些启思?
(1)账册不全、拒不配合检查,能行吗?
大数据时代,即使账册不全、拒不配合检查,税务检查机关仍有能力从其他方面,比如电子运单、交易平台数据、收发货管理系统等,调取电子经营数据,并结合其他账户,形成证据链条。
(2)通过私户过账,隐藏收入,能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具有查询涉案账户的权利。即使通过私户过户,税务机关也能进行有效查处。
(3)F公司为何被税务机关列为稽查对象?
税务大数据显示,该企业2021年有大量油品增值税进项发票未抵扣,总金额达到1652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的税务数据异常,是导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重要触发点。
(4)如何加强企业涉税风险的管控和税务危机的管理?
首先,应从规范经营模式和交易架构入手;同时,应对财务数据进行多维度、专业化的风控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