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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  跟进监督  新入职劳动者权益保护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10日,何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水电工岗位,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5月13日下午,何某某从公司出发去购买安装公司洗脸盆所需的下水弯头,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路经某路口时摔倒,致脑部等多部位受伤。何某某向某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何某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决定书。某区法院一审认为何某某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工伤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生效后何某某不服判决结果,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何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某系在工作时间获公司授权后外出购买物料,摔伤路段也处于合理路线之内,符合工伤情形,某区人社局对何某某不予认定工伤错误。某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区法院未采纳。某区检察院遂向某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某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某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再审。

因何某某的实质诉求是要求赔偿,某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行政实质性化解工作,联合法院与某区人社局、企业沟通协调,引导企业与何某某在再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依法支付赔偿款。考虑到何某某因工伤事故劳动能力下降,且妻残子幼,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何某某撤回监督申请2022年9月2日,某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因客观原因有时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支持,尤其是在工伤中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的情况,某区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人社局签订《关于在涉劳动关系检察工作中加强共同调处与协作支持的意见(试行)》,就如何实质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加强治理堵漏等达成共识。

 

【意义】

对于人民法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处理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坚持以抗促和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有效保障该类人员的权益。

 

——《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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