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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出江湖,男子时隔七年销售假烟再获刑!

时隔七年,同一个坑继续摔倒?竟继续干起了老本行?近日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利润贩卖假烟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周某一次偶然的机会又发现了销售假烟的商机,作为七年前已经尝过一次苦头的“老油条”,他明白其中的玄机,当即决定重操旧业,联系上游买家,编各色理由出售假烟,并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如东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10月间,被告人周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购买的卷烟是假烟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驾车运载假烟在如东县内向多人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万余元。据悉,周某曾因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

鉴于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周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烟草制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不管是无证卖真烟、假烟,亦或是有证卖假烟均是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已经因非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尚未真正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再犯该罪。在此提醒,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自觉守法经营,做到三不:不进假、不藏假、不售假;在利益面前,懂得抵制诱惑,做合法守法经营户。


法规速递: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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