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销售的化妆品有更好的美白效果,与被告人高某某共同商议生产含汞化妆品。经胡某联系,由某贸易公司购买化妆品空瓶,通过快递发送给高某某。高某某购买含汞化妆品膏体,分别生产灌装含汞焕肌霜、焕颜霜化妆品后销售给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销售金额14万余元。胡某伙同他人将上述化妆品以赠品方式与正装化妆品捆绑,向代理商史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20万余元。被害人张某某从史某某处购买上述化妆品使用造成肾损伤。经鉴定,送检的焕肌霜样品汞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被害人张某某汞中毒与使用汞含量超标的化妆品存在因果关系,肾损伤符合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已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被告人胡某、高某某达成调解;被告人胡某、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二)裁判结果
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被告人高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决策、组织、领导被告单位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某贸易公司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高某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往往注重查验正装商品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使用效果等,对赠品的关注度一般较低。本案中,含汞的化妆品恰是赠品,被告人将之与正装化妆品搭售,以此逃避监管。添加汞的化妆品可以在短期内达到美白的效果,但长期使用,不仅达不到美白效果,反而会损害皮肤,同时可能引发肾脏、神经系统等多方面器官受损。被害人张某某在使用涉案含汞化妆品后,造成肾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刑罚,严厉打击震慑不法分子。在此也提醒大家,购买产品时,既要注重识别正装产品的质量,也要重视赠品等附随产品的质量,以免遭受财产损失,甚至身体损害。
——《江苏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