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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美容医疗门诊部超越资质实施医美手术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到某美容医疗门诊部实施美容手术,美容医疗门诊部在对张某进行了相关检查和签署术前告知书后,对张某行全身麻醉并实施了“肋软骨+假体隆鼻术”等美容手术,张某共计向美容医疗门诊部支付6万余元,其中鼻部手术费用为3万余元。美容医疗门诊部为张某实施手术时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规定,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属于四级手术,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张某手术时仅具备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手术资质。后张某认为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其提供服务时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其做肋骨垫鼻尖手术属超范围经营,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美容手术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美容医疗门诊部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美容医疗门诊部在为张某行“肋软骨+假体隆鼻术”时,仅具备卫生部公布的美容外科项目中一、二级项目手术资质,而未取得《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7版)》中规定的行肋软骨移植隆鼻术四级手术的相应资质,上述情况显然会对张某是否会在该门诊部进行手术的选择产生影响,而美容医疗门诊部未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应当认定构成欺诈。本案美容医疗门诊部系营业性的医疗美容机构,张某出于美容的目的到门诊部进行美容手术,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因美容医疗门诊部存在欺诈,张某作为消费者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令美容医疗门诊部退还张某隆鼻手术费用,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美容医疗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选择医美机构进行美容手术的人越来越多,但因医美机构虚假宣传、诊疗不规范等行为引发的纠纷也日渐频发。医美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资质或超资质执业等问题严重侵害了美容者的合法权益。从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本质属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看,涉案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适用该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案中,法院实质性审查了医美机构获批的手术范围,明确了医美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扩大诊疗范围,规范了医美机构的诊疗活动。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市场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制裁功能,对医美行业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和预防的作用,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

 

——《江苏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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