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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异地共同抚养让儿童利益得到最优保障——李某诉朱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核心价值:关爱儿童

 

  一、基本案情

朱某甲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同城居住,约定未成年儿子朱某乙由朱某甲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每周末接走探望并送回,时间有变动另行商定。2020年初,朱某甲因工作调动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携朱某乙迁居至外埠生活,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担心环境变化、两地分隔导致自己无法及时探望陪伴朱某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乙已年满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审理法院征询了朱某乙意见,其明确表示愿同朱某甲在外埠生活。考虑到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的抚养争议中将再度面临亲情的割裂,带来新的情感和心理创伤。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情感需求及孩子心理状态基础上,审理法院坚持柔性司法,通过诚挚沟通,科学规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协商意见:双方分段利用时间、异地共同抚养、双方共尽义务、共担探视成本、递进抚养费用。本案一揽子解决异地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法官引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内容,寄语孩子努力奋进、自强不息。

 

  三、典型意义

婚姻破裂,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本案以调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最优保护,以柔性司法巧妙化解离异夫妻对孩子的异地抚养之争,为当前人口跨地域迁徙流动增多情况下解决离异夫妻异地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探索出成功范例。通过异地共同抚养创新方案化解纠纷,让孩子在父母双方关爱和教育下健康成长,从而得到双重关爱和全面监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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