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登了《由一起医疗纠纷看医美服务涉税问题》的文章,其政策内容值得研究,辩护方法值得借鉴。
【内容摘要】
1 案件:一医美机构被举报少缴税
近日,某市税务部门举报中心接到一起举报,市民王某来信反映某医疗美容机构向其违规提供名为“法式精塑”鼻部手术的服务,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偷税,希望有关部门协调查处。举报材料中还附有该医疗美容机构的营业执照、服务合同、手术告知书、付款凭证及产品销售收据等资料。
检查人员在随后的核查中发现,被举报医疗美容机构是一家经由卫生部门核定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机构,无二类手术资质,却违规向王某提供了在全麻状态下操作的“法式精塑”鼻部手术服务,并推荐其在术后购买了多种护理产品。由于王某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在与该医美机构多次协商未果后,分别向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举报该医美机构的违规行为。
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确定,该医美机构已将上述医美服务收入全部归集为增值税免税项目并向税务部门申报。
2 争议:有关业务能否作免税处理?
税企之间、甚至税务检查人员之间产生了不同意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该医美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属于疾病所导致的“必需性”服务,而属于“增值性”服务,且该服务已明显超出卫生部门许可经营的范围。因此,其提供的有关服务和产品都应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观点是:应将该医美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作区分,着重看其每项服务的价格是否在当地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标准内。如果在标准内,就应免征增值税。如果超过标准,对超过部分征税。其提供的术后护理产品,则一律要征税。
第三种观点是:该医美机构提供的有关手术服务若满足免税条件则应免税,其销售术后护理产品是否免税,要看其是不是手术完整性的一部分。如果是,则应一并作免税处理,否则就应当征税。
3 辩护:能否免税要根据实际作区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中包括门诊部。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该条款已经从提供服务的资格主体、业务范围和价格标准三方面对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要素进行了明确,因此,处理有关涉税事宜,应当严格按照这三个要素进行研判,不另外考虑有关服务是否为“公益属性”。
从主体资格上看,36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未对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范围有特殊要求。本案中,涉事门诊机构已经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主体,其超过许可范围的经营业务应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涉税处理要根据税法规定,不能因其超范围经营,而直接否认其免税的主体资格。
从服务内容上看,“法式精塑”鼻部手术是否就是医疗服务范围中明确的手术?有关服务合同中的“法式精塑”虽然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鼻尖、鼻翼、鼻梁”等修复整形手术名称不同,但从该规范中对这类手术“消毒铺巾——设计切口——实施麻醉”等细节描述来看,两者在操作标准和规范性上基本一致。由此,笔者认为,税务人员判断有关业务的法律事实应基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性认定。事实上,在卫生主管部门帮助下,检查人员查实“法式精塑”鼻部手术就是“鼻尖、鼻翼、鼻梁”修复整形手术。
从价格规范上看,笔者认为,如果主管卫生部门没有认定这起案例存在收费高的情况,在税务执法中则可考虑不在价格上将“检查费”“化验费”等与手术中植入的假体进行严格区分。一是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共五类,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二是从医疗服务实质上来说,“硅胶”等假体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耗材,并不是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产品,消费者无法自行使用,两者在增值税语境下并非同一个概念。当地物价部门对鼻部等手术规定为自主定价,其中应涵盖假体耗材部分。三是双方已签订基于自主定价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也证实双方对有关服务价格已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意,因此符合“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中免税要素的定义。
从业务整体上看,术后销售护理产品是否免税,要看其与手术是否直接相关。36号文件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该注释的关键在于“与这些服务有关”,这个“有关”应当认定为与医疗服务直接相关。本案中,涉事机构在术后向消费者销售的护理产品,如果合同中列明是与术后康复有直接关系的必需品,则应当视为手术服务的一部分予以免税处理。否则,则应当按销售商品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收思考】
(1)征不征税,由谁说了算?
答:《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由此可见,是否征税,既不是哪一名税务人员说了算,也不是哪一级税务机关说了算,而是由税法说了算。法定减免的,必须执行;非法定减免的,迟早要“露馅”。
因此,企业要遵从,但不能盲从,更不屈从。
(2)面对客户举报,乃至税企争议,该怎么办?
答:应有更专业的力量,组织更深入的研究,实现更高效的维权。
(3)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的税收辩护?
答:既要掌握税法,更要精通法律,还要通晓各行业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