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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未通过能否向要求教育培训机退还培训费用?

【案情简介】

小王(化名)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因只有高中学历面临职场晋升困难,于是他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了“全程无忧”班次的学历提升培训班,希望能够获取本科学历。该培训机构向小王收取培训费用7200元,并为他提供为期两年的线上直播、录播课程以及相关纸质学习资料。

报名后,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小王通过了自学考试中的两门课程。小王觉得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没有太大用处,发放的课程资料在淘宝上仅售卖几百元。他表示,该培训机构曾经承诺给钱就能拿文凭,不需要学习,考试时直接抄答案即可拿到本科毕业证,但实际考试时发现并无答案可抄,所以他只考过了两门。小王认为受到欺骗,遂起诉培训机构要求退还培训费用。

该告培训机构则表示,根据国家规定,取得本科学历需通过自学考试的方式进行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过关后才可获得毕业证,“全程无忧”指的是这个班次为全程无忧班,并非抄答案即可获得文凭。其已为小王提供了资料,是小王自己觉得考试难不想学习,因此不同意退款。


【法院判决】

如皋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到培训机构处报名学历提升并支付培训费用7200元,双方形成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培训机构为小王提供了线上直播、录播课程以及相关纸质学习资料,小王进行了学习也参加了考试,并通过了其中两门考试,因小王认为没有答案可抄遂放弃了学习与考试。法院认为,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想取得自学考试文凭需努力学习、认真备考,不应寄希望于抄答案获得文凭。小王支付了培训费用,培训机构亦为小王提供培训服务,因小王自身原因不愿考试而无法取得本科文凭,责任在小王,其要求某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中,学员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教育机构教育培训的义务;教育培训机构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教学自主权和对学员的管理权,以及收取学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按教育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教学的义务。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没有按教育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教学义务,则构成违约,学员可以要求教育培训机构返还学费、赔偿损失。如果因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使学员陷入错误判断,从而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缴纳学费,可认定教育培训机构构成欺诈,学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承担三倍学费的赔偿。

本案中,小王想获得本科教育文凭,这不仅与培训机构的教学相关,也和小王的配合程度及学习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双方配合,才能获得文凭。作为成年人,小王认为交钱即可获得文凭的想法,不仅违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也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法院驳回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提醒,

作为服务合同的一种,教育培训合同的标的,提供的是教育服务而非具体的物品,对于教育服务质量的好坏,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当前,有些培训机构为了扩大影响、吸纳生源,借机大肆吹捧、空夸海口,容易对参与培训者造成误导。因此建议学员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对诸如“包过”“名师教学”等词语,应要求培训机构明确说明并写入合同,避免因此引起退费、赔偿等纠纷事项。如培训机构在相关合同中对相关事宜进行了承诺和约定,则培训机构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履约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向培训机构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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