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要旨】
被执行企业名下仅有的一批机器设备被另案首先保全并拍卖成交,本案33名农民工以其债权系工资为由请求优先受偿,但该拍卖款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执行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乡镇政府等单位形成化解合力,最终促成两案化解,有力保障农民工权益。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在泗洪县石集乡劳动用工过程中拖欠冯某某等33名工人工资,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支付冯某某等33名工人工资542039.1元。执行过程中,泗洪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企业名下的机器设备,该批设备已被另案债权人某供电公司首先保全并拍卖成交,成交价为609100元,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某供电公司债权为290000余元,拍卖款无法清偿两案债权,故冯某某等人请求优先受偿。为妥善化解农民工集体矛盾,协调解决33名农民工和某供电公司的冲突,泗洪法院组织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并采取联动见证执行方式,与债权人一同多次前往相关单位,协调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石集乡政府及供电公司,确认供电公司保全为首查封,同时释明农民工生活困难情况,消除其他猜疑,取得了某供电公司的理解,最终由该供电公司优先受偿230000余元,剩余款项均由农民工受偿。现案款已全部发放,矛盾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乡村振兴关乎全局、关乎根本、关乎长远。本案中,泗洪法院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高质量发展思想,将“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贯穿到执法工作中,不断强化“涉农”执行,积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延伸执行职能,在助力农民工劳有所得,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也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助力。
——《江苏法院护“薪”保民生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