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继承人黄某(男)去世,未留有遗嘱。黄某生前一直未婚,无配偶,无子女。黄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黄某去世。黄某父母生前共育有黄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五个子女。黄某4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李某。2021年7月,黄某1、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2、黄某3共同继承黄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四人各分得25%的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继承人黄某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黄某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其遗产。黄某的妹妹黄某4先于黄某死亡,应由其女儿李某代位继承其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黄某2、黄某3在黄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黄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多分。李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黄某2、黄某3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案涉房屋由黄某1继承享有20%的产权份额,黄某2、黄某3各继承享有40%的产权份额。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加强亲属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引导人们重视亲情,鼓励亲属间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共同守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律赋予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多分得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黄某2、黄某3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关心、照顾并给予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在分配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力弘扬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2021—2022年度)》之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