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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未佩戴头盔造成颅脑损伤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2021年12月25日09时35分左右,龚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未戴头盔的张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因头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1月1日死亡。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龚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的近亲属将龚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颅损伤而死亡,其未戴头盔与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其未佩戴头盔致损害后果扩大具有关联性,故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近日,海门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据调查,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而在有死亡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和搭乘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故佩戴安全头盔,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该案中,张某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其未佩戴头盔致损害后果扩大间具有关联性,故适当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具有一定合理性。据此,广大群众朋友们应当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牢记“头盔是骑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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