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熊某通过某旅游APP向被告某旅行社预订了“机票+酒店”自由行产品。出行前两日,因同行人员中原告儿子患病无法出行,原告遂向被告申请退订。被告就该酒店产品联系其中间供应商,中间供应商反馈“需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共计违约金800元,去申请且不保证结果”。但被告未将酒店取消政策告知原告,亦未继续要求供应商取消订单,而是告知原告该订单不可取消,如未实际入住将全额收取房费。熊某后未实际出行,诉至法院。审理中,经当庭拨打酒店客服电话,确认涉案订单当时的取消政策为“如自行取消要扣除每间每晚200元的违约金,如提供相关疾病证明则除节假日外可无损取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为通过相应渠道代原告预订其指定酒店,以使原告与酒店方顺利建立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鉴于涉案服务合同履行的特殊性,预订等事宜并非由原告直接与相应产品提供方沟通确定,故在原告因同行人员患病需取消预订时,应当认为被告依法负有及时协助原告向酒店方申请取消订单、申请退款等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一经预订成功即视为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中,案涉酒店预订事实上可以取消,至多承担800元违约金,但被告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应认定被告未能履行附随义务导致原告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在线旅游平台预订酒店等服务的情况十分常见。线上预订服务提供者上游对接各类服务商或供应商,下游对接广大消费者,中间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容易滋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道德风险。本案裁判认定提供酒店在线预订服务方应当履行协助退订等合同附随义务,防止消费者权益被不当减损,有利于促进在线旅游平台经营模式健康发展。
——《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