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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添加金银箔粉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含金银箔粉食品 非法添加 虚假宣传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责任,推动行业治理,营造良好食品经营环境。

 

【基本案情】

江西省龙南市部分烘焙商家为牟取高额利润,迎合不良消费心理,在蛋糕等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金银箔粉,并冠以“大富大贵”“暴富款”等名称制造噱头提高售价。在营销过程中,有的商家向消费者宣称金银箔粉可以食用。但金银箔粉并不会被身体吸收,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恶心、肠胃不适等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南市院)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龙南市院移送12315举报平台反映的当地蛋糕店销售含有金银箔粉蛋糕的线索。同年3月18日,龙南市院依法立案,先后调查走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公司、辖区内蛋糕店、部分消费者等,调取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并询问涉案蛋糕店相关工作人员。经调查查明,根据2022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的规定,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而某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柒某烘焙”蛋糕店在线销售添加“金银箔粉”蛋糕,并在销售过程中宣传金银箔粉可以食用;“卡某奇”蛋糕店在制作蛋糕中使用“金银箔粉”,经营者明确宣称可以食用。实地调查过程中,在“左某”蛋糕店发现使用中的“金银箔粉”。涉案几家蛋糕店使用的金银箔粉原料既有国内厂商生产,又有德国和日本等国家进口的产品,部分产品说明书标明成份99.96%铜、0.04%铁,且明确用于装饰,不得食用,成本仅每克十几元至几十元,并非对消费者宣称的纯金纯银箔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和广告监管的职能部门,应当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金银箔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管。3月23日,龙南市院向该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广告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食金之风”。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对“柒某烘焙”“卡某奇”“左某”等蛋糕店立案调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柒某烘焙”蛋糕店非法所得,并罚款三千余元;责令“卡某奇”“左某”等蛋糕店停止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行为,没收“金银箔粉”原料。市场监督管理局还约谈某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加强服务平台相关违法行为的监测管理,责令该平台对“柒某烘焙”等蛋糕店涉及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和虚假宣传的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行业治理,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专项整治活动方案》,集中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金银箔粉行为,加强网络食品交易、食品广告宣传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并组织烘焙行业、餐饮酒店、大型商超、“网红小吃店”等经营者集中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教育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倡导科学理性消费。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商家为了牟取暴利,制作、售卖或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类物质食品,不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影响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也助长了宣传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的不良风气。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使用金银箔粉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虚假宣传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损害问题,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全面整治食品交易、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健康教育,有效遏制“食金之风”,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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