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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润滑油 消费者权益保护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郝某甲伙同辜某某雇佣张某某等四人在其经营的河南A润滑油公司厂房中,明知其未经长城、美孚、东方红、壳牌、统一等品牌授权或委托加工,通过自行调配并灌装的方式生产品牌润滑油并对外销售。同时郝某甲接受郝某乙委托,通过自行调配并灌装的方式生产郝某乙注册的“石虎”牌润滑油。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郝某甲生产的柴油机油、汽油机油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经河南科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10月13日,郝某甲向郝某乙销售假冒品牌及“石虎”牌伪劣润滑油共计627万余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郝某甲向段某、赵某某等15名客户销售假冒品牌伪劣润滑油共计91万余元。

2022年3月18日、6月14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郝某甲、辜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6月30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郝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同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辜某某等5人五至七年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郝某甲等6人均提出上诉。同年9月30日、12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二审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2021年10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郝某甲、辜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犯罪嫌疑人郝某甲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犯罪故意,及已售出的润滑油无法鉴定是否合格,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等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从三个方面重点取证:一是查明郝某甲是否有品牌方授权及造假窝点的生产规模、厂房条件,并查清制作润滑油的原料来源以及调制润滑油的配方比例。二是查找下级经销商,提取经销商从郝某甲处购买的润滑油并进行质量检验。三是对郝某甲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金额进行审计。

审查起诉阶段。一是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针对郝某甲妻子辜某某拒不承认其参与伪劣润滑油的生产、销售行为,要求公安机关调取郝某甲工厂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辜某某与快递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辜某某主观明知生产的润滑油系伪劣产品,仍按照郝某甲的安排予以生产,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张某某等在工厂负责灌装、打包、寄递的工人涉案犯罪数额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会同公安机关调取了物流运输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经审计准确认定张某某等工人的犯罪数额;补充调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张某某等工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郝某甲辩称,其已经售出的部分润滑油系合格产品,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公诉人答辩指出,公诉机关依据记载客户信息的账本,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物流发货信息,客户的证言,工人对润滑油调制原料和比例的供述等证据,并结合对郝某甲微信、支付宝流水审计结论,以及查扣的润滑油系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其售出的润滑油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辩称,其主观不明知生产的润滑油是不合格产品。公诉人答辩指出,该厂厂房环境简陋,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相关监管部门从未对其生产的润滑油进行过质量检验;生产的润滑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对生产的违法性具有一定认知,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

(一)立足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润滑油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化工产品,使用伪劣润滑油产品不但起不到润滑机器的效果,还有可能导致发动机损坏甚至引发爆炸。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犯罪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润滑油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二)注重诉源治理,依法能动履职,提升综合治理水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对物流园区仓库、民房检查不到位,物流企业落实寄递安全“三个百分百”要求不严格等情况。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物流企业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物流园区仓库、民房专项检查,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物流公司、快递点进行检查,查出并整改问题10余个。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推动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解决刑事案件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治理问题,为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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