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逾期没有提出申请,除法定情形外,实务中,社保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又没有证据能证明系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申请迟延的,用人单位将自行承担在工伤申报之前所发生的原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劳动者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王某为甲公司职工,甲公司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20年6月,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治疗。王某要求甲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甲公司未及时申报。2020年9月,王某自行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0月,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王某属于工伤的认定,2021年7月,王某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九级。
后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担其工伤认定申请日前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全部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等,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甲公司虽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甲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即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到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快速地为劳动者申报工伤。企业不能因为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待遇的给付责任,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申报工伤不及时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且即使超过30日,用人单位也应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申报及认定的手续,减轻自身赔偿的风险。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