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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明知驾驶人酒驾未予劝阻,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6日凌晨,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黄某发生碰撞,致黄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系唐某妻子杨某所有,事发前,唐某与杨某在某烧烤店吃饭,期间唐某喝了酒,杨某对此亦知情。饭后,唐某和杨某驾车离去,唐某为驾车人。杨某任由醉酒的唐某驾驶肇事车辆未予阻止,后发生了上述交通事故。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目前在监狱服刑。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于某等三人为黄某近亲属。


审判结果: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于某等三人18万元;

二、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于某等三人128766.4元;

三、杨某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因唐某醉酒驾驶,根据商业险条款,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唐某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情况下,仍任由唐某驾驶,故杨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且过错程度较大,本院酌定杨某对唐某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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