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经人介绍,欲与非洲某国酋长合作石油生意。因钱某系以讲授国学、易经等为业的大师,赵某日常经营决策经常听取钱某的意见,故询问钱某该笔石油生意的前景并问钱某是否有兴趣合作,钱某表示石油生意可以做并承诺能找到合法渠道销售石油,但就是否合作未作回应。得到肯定答复的赵某向香港某公司支付130万美元保证金,期待石油生意大赚。
岂料赵某一桶原油未见到,却收到了酋长因当地政变被抓的消息,赵某眼看着130万美元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遂找到钱某要求分担损失,钱某在赵某拿出的通知函上签了字。但当赵某向钱某催要200万时,钱某却表示自己并未实际参与石油项目,不应该作为合伙人承担 200万元的保证金损失。钱某遂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本案中,赵某在对于其与钱某共同投资石油项目的经过、二人各自负责的合伙事务仅有其口头陈述。根据钱某的陈述,其仅在赵某向其询问时提供了能投资的意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赵某与钱某存在共同投资石油生意的合意及二人就涉案项目进行合伙的事实。
根据赵某提供的保证金支付凭证,付款人为香港某公司,收款人为美国某公司。赵某未举证证明其与付款人香港公司之间、收款人美国公司与赵某所称石油提供方非洲某国酋长之间的关系,无法确认该支付凭证与石油项目之间的关联性,赵某因投资石油项目遭受保证金损失130万美元的证据亦不充分。
钱某在通知函上签字的行为仅能代表其确认收到了该通知函,不代表其对通知函所载内容的认可,通知函本身也载有“如有其它情况可另行与本人沟通”的内容。除通知函外,赵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钱某认可该200万元的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由赵某承担。
法官评析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首先要看是否存在合伙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包括当事人同意共同完成一项事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内容。
本案中,赵某基于钱某的大师身份,经常向钱某咨询,让钱某先“看看”以决定是否投资,对此钱某也只是给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并不能当然的将钱某的意见作为其同意合伙的意思表示,进而要求钱某共担风险。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有所判断,并承担因自身的投资行为产生的后果,而不是一味将希望都寄托在所谓大师的预测上。在此,也提醒各位大师,“看看”有风险,签字更需谨慎。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