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52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基本案情】
涉案专利分别系专利号为201620067057.8、名称为“一种合成气除尘系统”及专利号为201720586771.2、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航天长征公司认为,鲁西化工集团公司、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与其合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以航天长征公司提供的技术申请涉案两专利,遂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专利权归航天长征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鲁西化工集团公司、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基于航天长征公司技术方案的改进技术方案,但有关改进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故判决两涉案专利权归航天长征公司所有。鲁西化工集团公司、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鲁西化工集团公司、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不能证明其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属于使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创造性技术贡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非公开技术方案的改进技术方案为保护对象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合理界定了技术来源方和技术改进方获得权利的基础,避免没有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主体通过申请专利将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据为己有,有力保护技术来源方的合法权益。本案曾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投票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