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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9号

 

【基本案情】

雅玉科技公司系“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雅玉科技公司以金禾种业公司以商业为目的重复使用“YA8201”生产“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玉米种子,瑞禾种业公司向金禾种业公司出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禾种业公司、瑞禾种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金禾种业公司构成侵权,瑞禾种业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并在两案中分别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10万余元和45万余元。雅玉科技公司、金禾种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禾种业公司明知“YA8201”为雅玉科技公司享有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仍非法向他人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有关侵权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应当从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禾种业公司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构成举证妨碍,可以采纳品种权人主张的利润,并考虑“YA8201”品种权对“金禾玉618”“金禾880”的贡献率,认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础。改判金禾种业公司在两案中分别赔偿雅玉科技公司69万余元和152万余元;瑞禾种业公司因非法出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两案系对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两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合理确定亲本品种权对侵权利润的贡献率并从严适用惩罚性赔偿,为净化种子市场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同时,准确适用举证妨碍排除规则,为有效破解品种权人“举证难”问题开辟新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2022)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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