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两案【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两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783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9号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知民初136号、(2021)云01知民初106号
【基本案情】
雅玉科技公司系“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金禾种业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YA8201”作为亲本用于生产杂交玉米品种“金禾玉618”和“金禾880”并进行销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金禾种业公司借用瑞禾种业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向瑞禾种业公司支付管理费。针对“金禾玉618”和“金禾880”两个被诉侵权品种,雅玉科技公司分别提起侵权之诉,均请求判令金禾种业公司、瑞禾种业公司停止侵害,金禾种业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瑞禾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禾种业公司构成侵权,瑞禾种业公司构成帮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两案中金禾种业公司分别赔偿104022元、456897元,瑞禾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雅玉科技公司、金禾种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禾种业公司非法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构成举证妨碍,应采纳品种权人主张的利润作为计算数据,从严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雅玉科技公司“YA8201”品种权对“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的贡献率,改判金禾种业公司在两案中分别赔偿雅玉科技公司693480元、1522990元,瑞禾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两案系对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两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合理确定亲本品种权对侵权利润的贡献率、从严适用惩罚性赔偿,为净化种子市场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同时,准确适用举证妨碍排除规则,为有效破解品种权人“举证难”问题开辟新路径。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