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知民初96号
【基本案情】
中国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获得品种权人许可,可以实施“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权,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李某贵通过抖音软件发布视频面向种植户宣传“杨麦25,100斤白包装”。中国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经公证向李某贵购得被诉侵权种子,公证照片显示大量白皮袋包装货物,李某贵向取证人员宣称其销量大并保证出芽率。中国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贵停止侵害,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李某贵赔偿损失135万元和合理费用69400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考虑“杨麦25”与“扬麦25”的字形相近、读音相同,李某贵经法院释明仍未举证证明实际存在“杨麦25”小麦品种,以及李某贵在取证过程中的具体情节,现有证据已经初步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提交反证推翻两者不具备同一性的责任在于李某贵。综合考虑李某贵在取证过程中表述的销售规模、侵权手段、销售侵权种子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等因素,按照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确定支付补偿性赔偿数额为396000元。李某贵销售白皮袋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二倍。最终判决李某贵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1880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694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善用举证责任转移和因销售“白皮袋”种子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本案基于案情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有效降低品种权人维权难度。考虑侵权人存在销售“白皮袋”种子的严重侵权情节,在准确、合理确定赔偿基数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取得了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与重拳打击侵权行为的良好效果。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