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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知民初96号

 

  【基本案情】

中国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获得品种权人许可,可以实施“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权,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李某贵通过抖音软件发布视频面向种植户宣传“杨麦25,100斤白包装”。中国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经公证向李某贵购得被诉侵权种子,公证照片显示大量白皮袋包装货物,李某贵向取证人员宣称其销量大并保证出芽率。中国种子集团江苏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贵停止侵害,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李某贵赔偿损失135万元和合理费用69400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考虑“杨麦25”与“扬麦25”的字形相近、读音相同,李某贵经法院释明仍未举证证明实际存在“杨麦25”小麦品种,以及李某贵在取证过程中的具体情节,现有证据已经初步证明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提交反证推翻两者不具备同一性的责任在于李某贵。综合考虑李某贵在取证过程中表述的销售规模、侵权手段、销售侵权种子的价格、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等因素,按照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确定支付补偿性赔偿数额为396000元。李某贵销售白皮袋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二倍。最终判决李某贵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188000元和维权合理开支69400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善用举证责任转移和因销售“白皮袋”种子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本案基于案情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有效降低品种权人维权难度。考虑侵权人存在销售“白皮袋”种子的严重侵权情节,在准确、合理确定赔偿基数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取得了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与重拳打击侵权行为的良好效果。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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