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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麦113”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河南丰诺种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永乐种业有限公司、襄州区欣欣田园农资经营店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256号

 

  【基本案情】

丰诺种业公司是“郑麦113”小麦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丰诺种业公司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欣欣农资经营店通过公证保全方式购买的产品包装袋显示,种子名称为“郑麦113”,相关生产主体名称、经营批号等信息均与永乐种业公司的信息一致。永乐种业公司先前曾实施侵害涉案“郑麦113”品种权的行为,并承诺若再次侵权自愿赔偿丰诺种业公司50万元。丰诺种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永乐种业公司、欣欣农资经营店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70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永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欣欣农资经营店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外包装显著位置突出标注“郑麦113”字样,侵害“郑麦113”植物新品种权。考虑到丰诺种业公司与永乐种业公司签订的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明确约定为50万元,遂判决永乐种业公司、欣欣农资经营店停止侵权行为,永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欣欣田园农资经营店赔偿损失3万元。永乐种业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据当事人就未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约定的赔偿数额确定损害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再次侵权应支付的赔偿数额系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约定确定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既有利于简化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遏制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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