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保障性住房个人信息 政务公开 去标识化处理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政府行政部门在政务公开过程中出现的未能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问题,通过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为行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并推动形成信息公开的标准化方案。

 

【基本案情】

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公示了2013年至2022年期间多个公租房项目申请公租房保障人员的摇号结果、配租结果等信息,公开的各类名单包含有公民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门牌号、申请家庭人口情况、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等信息,共计87000余条。上述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未进行任何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12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东区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上述问题线索。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大东区院于同年5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沈阳市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务公开过程中,对足以确定公民身份的个人敏感信息未依法进行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致使87000余条个人信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22年5月31日,大东区院向沈阳市保障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已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审查力度,对本案涉及的个人信息及时进行去标识化处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该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与大东区院座谈会商并达成整改共识。随后,该部门就双方共商的整改方案向上级部门及审计部门请示批准后,对“沈阳市住房保障网”相关信息进行梳理排查,组织对各工作网站开展全面排查,并对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采取点对点的去标识及隐匿化举措。对已超过公示期限的信息,立即从互联网上撤除。对后续要进行公示的信息,通过办公软件程序设计,将信息上传网络之前先按照既定整改方案进行处理:两字姓名中的第二个字用符号替代;三字姓名中间的字用符号替代;身份证号码第7-14位数字用符号替代;公租房申请人公示信息中,家庭住址公示至区县街道,不再具体到楼号门牌号;电脑派位结果公示中“电脑派位房间号”公示至街路名,具体小区及楼号门牌号用符号替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示信息中,不再公示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家庭所在社区、家庭成员关系、家庭人口数、困难具体情况等。

2022年8月,大东区院进行跟进监督,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发现网站公示的所有涉及公民个人的信息,均已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实现了去标识化处理,对非必要公示项目不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均按照整改后标准执行,公益损害风险已消除。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诸多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过程中普遍存在,基于保障房信息必须公开公示的要求,往往忽略了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就政务公开活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如何兼顾、平衡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与行政机关共商解决方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主动作为,既保证行政机关全面展示其工作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又兼顾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司法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