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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赵某驾驶着向朋友刘某所借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与曹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张某)行至事故地时相撞,致曹某、张某及赵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公安机关认定,曹某未能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行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能确认安全后通过,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故赵某、曹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救治,并做了治疗手术,后又前往上海医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9万余元。因张某与曹某、赵某对这笔巨额医药费的赔偿未能协商一致,故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曹某承担手术中产生的医药费用。

法院审理中查明,曹某、赵某所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均未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属性的认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车辆类型进行认定。本案中,赵某驾驶的车辆被交警大队认定为电动两轮摩托车,系机动车。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对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侵权责任和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侵权责任由侵权人赔偿。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请求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应被支持。本案中,赵某及车主刘某应为电动两轮摩托车购买交强险,但因二人均未购买交强险,故刘某作为车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医药费18000元,赵某对刘某18000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张某是曹某的车上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曹某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27万余元,赵某、曹某按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损失,即赵某、曹某应对张某的医药费27万余元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行业迅猛发展,市面上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现象较为普遍,部分电动自行车在时速、质量、尺寸等指标日益趋近于轻便摩托车标准,该类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认定时,往往会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但现实中驾驶人很难区分自己的电动车是否属于电动摩托车,大多也未能及时购买交强险,未购买交强险而上路的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有可能会在20万元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如果驾驶的是电动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的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为了降低风险,车主应当及时购买交强险。从社会层面来讲,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也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杜绝超标车辆流入市场,如生产的系电动摩托车应明示消费者;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推出针对电动摩托车的险种,使电动摩托车驾驶人购买保险成为常态。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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