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税媒的《自规局数据,曝采石厂偷税“马脚”》的案例,值得研究和关注。
【案件来源】
2022年5月,宁波税源管理部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传送的土砂石开采行业企业年度开采量等数据,对辖区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时,发现余姚市H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2019年—2021年纳税申报数据有疑点,具有少缴税款嫌疑,于是将企业信息传送给第二稽查局。
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涉案企业借用户购买毛石等石料不开发票之机,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假申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近3000万元。第二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889.9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企业偷逃税款数额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收思考】
1、自规局数据,税务机关何以掌握?
答:在大数据时代,通过政府数据信息共享,税务机关自然可以掌握。
此外,无论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程序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契税法》、《环保税法》等实体税法,均规定了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涉税信息共享、税收征管协作的义务。
2、通过政府数据信息共享,税务部门还可以掌握哪些部门的数据?
答:根据各地信息化共享程度的不同,税务机关还可以掌握土地、房产、车辆、股权、政府补助、拆迁补偿等信息数据。
3、本案,有哪些启思?
答:置身大数据时代,应树立“税收数据”的法律意识——凡能产生数据的事项,请别再动“税收脑筋”;否则,早晚要露“马脚”!
只有深入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并用足用好用活,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