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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工伤认定  残疾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楼某某在原工作单位与同事发生争执,后感身体不适,在自行就医途中突发中风,经康复治疗后被评定为肢体残疾三级。2017年5月,楼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经审核后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楼某某不服,认为其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遭受同事辱骂,属于受到“言语暴力”即“冷暴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应被认定为工伤,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获法院支持,申请再审被驳回。2021年5月,楼某某向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区人社局所作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但考虑到本案矛盾已历时7年之久,且楼某某因伤病、诉讼致贫,其坚持认为构成工伤,若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不利于化解争议。为解开当事人心中多年郁结,提升司法公信,某区检察院综合评估听证化解纠纷的必要性、可行性后,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考虑到本案系因工伤认定引发争议、楼某某肢体残疾等情况,检察机关决定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高校学者、律师、残联及社区工作人员等担任听证员。

公开听证。2021年10月13日,某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长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围绕楼某某是否遭受了“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可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两项议题展开。听证员结合各自工作领域,有针对性地发表专业见解,从不同角度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例如,学者、律师、人大代表等从不同角度对“言语暴力”“工作场所暴力”等概念发表了观点,均认为“言语暴力”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楼某某发病与此前的言语争执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某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正确;残联及社区工作人员结合楼某某家庭生活情况,从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人文和社会关怀、无障碍设施建设、司法救助等角度,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并对楼某某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使其备受安慰。

听证效果。楼某某当场表示愿意接受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听证会后,某区检察院针对楼某某反映其后遗症症状为同侧上、下肢瘫痪(即偏瘫)应评定为肢体残疾二级却被评定为三级的情况,联合楼某某所在社区为其安排“一对一”的助残服务,通过再次鉴定,楼某某办理了残疾等级升级手续,申领了重残补贴。同时,考虑到楼某某因病致残、因案致困的实际情况,向楼某某提供3万元司法救助,为其后续治疗和家庭生活纾困解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于长年诉讼且难以支持监督申请人诉求的案件,不能简单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结案了之,可通过公开听证,搭建监督申请人与行政机关面对面交流的平台,以常识聚共识,以公开促公信,促进案结事了。借助听证员各自领域的专业见解和基本认知,运用法治思维、凝聚多方智慧,打开心结,消弭积怨。用心用情解决实际困难,协调残联、社区等部门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由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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