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11年,单某出资购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某小区的一套底楼住宅,该房屋原所有权人在未取得相关批建手续的情况下,于2002年在房屋南侧搭建了39.51平米的违法建筑。2018年4月,江苏省南通市某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和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在实施黑臭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中,将单某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未对屋内及周边财产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及办理交接手续。单某向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强制拆除程序违法,责令行政机关对财物损失依法赔偿,但对单某要求恢复违法建筑原状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未予支持。2019年1月,单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复议决定的部分内容,判令街道办和区执法局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支付精神抚慰金1元并书面道歉,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单某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2021年3月,单某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通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南通市检察院与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共同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核实财产损失情况,确认行政机关未对违法建筑内的个人合法财产清点登记、制作财物清单、办理交接手续等违法情形。二是与案涉三家行政机关交流沟通,建议行政机关直面问题,制定既能满足申请人合理诉求,又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方案,解决行政争议。三是了解单某坚持主张仅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书面道歉,系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房屋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强烈不满。办案组先后三次当面听取单某意见,对其进行初步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获得初步认可和信任。为消弭单某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情绪,促成双方就行政赔偿达成一致,做到案结事了政和,办案组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社区工作人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
公开听证。2021年7月15日,南通市院和某区检察院围绕应否对案涉房屋恢复原状,是否对单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及如何确定财产损失赔偿标准等焦点问题展开听证。
听证会上,单某坚持要求恢复被拆除房屋原状,且因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未给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执法手段粗暴、态度蛮横,造成其精神痛苦,应当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
检察官对此作出针对性回应:一是单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不能成立。案涉房屋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对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范围,依法应当予以拆除。二是指出街道办不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区执法局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违法,复议决定及法院判决对此予以确认,但行政机关始终未与单某达成赔偿协议,又未作出赔偿决定,损害了单某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财产损害赔偿义务。三是本案单某房屋被强制拆除仅涉及财产直接损失,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检察官同时指出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职应当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尤其是实施此类对基本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同时更应注重方式方法,坚持规范文明执法。行政机关在听证过程中就案涉违法行为和执法方式向单某真诚表达歉意,并承诺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单某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听证员肯定了单某支持城市治理工程的态度,同时指出在国家赔偿的范畴内,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行政行为损害单某的人身权利并造成单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本案中,街道办、区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仅造成了单某财产损失,虽然给单某精神状态带来了不良影响,但没有证据证明致单某精神损害且达到后果严重,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已表达歉意,显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诚意,希望单某能够体谅和理解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系职责所在,继续支持城市更新建设。
经过检察官和听证员的释法说理,单某逐渐打开心结,自愿放弃要求恢复原状、精神损害赔偿和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请。经协商,单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具体赔偿方案。
经过评议,听证员认为,复议决定及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行政机关应当就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听证会中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合理,有效推动矛盾化解,避免信访风险隐患。
听证效果。听证会后,单某签署书面承诺书,表示不再就此事进行信访和诉讼,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持续跟进,行政机关及时足额支付了赔偿款。至此,单某耗时三年多的行政争议得到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行为经法院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应依法承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检察监督申请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举行听证会,公开释法说理,在督促行政机关正视问题、主动纠错的同时,引导申请人回归理性、放弃不合法诉求,促进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