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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铝业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数次被处以行政处罚。某铝业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1500余吨混合填埋在大通河流经区域地下。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环研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铝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损失等。

 

  【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某铝业公司已经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某环研所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2.某铝业公司已经按照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某环研所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某铝业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大通河系黄河支流湟水的最大支流,发源于青藏高原祁连山脉东段,流经甘肃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本案中,被告超标排污,违规处置固体废物,造成区域大气和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大通河流域的地下水质和生态系统,对黄河上游地区的水循环系统及水资源补给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督促被告落实整改、及时减损、积极修复,监测数据显示整改后已不再具有环境风险,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终以被告公司自愿接受环保社会组织诉讼请求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方式得以妥善解决。人民法院遵循自愿合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一方面严守生态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另一方面优化多元解纷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助力高质量发展,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有机统一。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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