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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某铬铁矿采矿权。在采矿期限内,某矿业公司造成矿区环境损害面积达14亩,停止开采后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造成矿区岩石裸露、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被告某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7月23日向某矿业公司发出限时整改紧急通知,要求其立即开展环境恢复工作,但该公司未对破坏地区进行治理恢复。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4日向某自然资源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案涉矿区进行恢复治理,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自然资源局应依法积极履行对案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其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要求某矿业公司开展环境恢复工作效果不明显,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积极措施,案涉矿区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始终未能开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确认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西藏林芝地区资源丰富、拥有我国最大的原始森林,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素有“西藏江南”“雪域明珠”的美誉。案涉矿区开采期间造成的环境损害面积较大,地表植被和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要求其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采取土地复垦等措施对案涉矿区进行环境修复治理,已取得初步治理成效,后续修复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本案处理对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履职行为、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引导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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