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年”主题活动的部署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等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将全面开展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
中注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要以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年”主题活动为契机,按照行业自律监督全国“一盘棋”的要求,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惩戒处理、统一对外公告,统筹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一)统一检查计划。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中注协会同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组织相关人员与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地方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地方注协2023年应检查事务所共计1795家,占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总数的20%,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查数量。地方注协要按照全国检查计划,以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有机结合,确定2023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情况实时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事务所可加大检查频次。
(二)统一组织实施。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依法依规履行执业质量检查等监管职能,严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行业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日常监管的情况,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根据时间节点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
(三)统一规范程序。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参照证券所检查手册和中小所检查手册的程序实施检查,加强对检查组的技术支持和过程控制,进行全程督导;在充分利用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的成果和日常监管实践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检查,推动事务所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一体化管理水平。
(四)统一惩戒处理。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严格论证检查结果,恰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视情节轻重合理运用惩戒措施。地方注协要按照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21〕57号)确定惩戒处理方案。在作出拟惩戒处理决定后,需报中注协备案,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拟惩戒措施等。中注协将重点关注地方注协适用惩戒措施标准的一致性,推动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年度对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适用相同的惩戒措施,确保公平公正、统一规范。
(五)统一对外公告。中注协和地方注协惩戒处理程序结束后,及时在网站披露执业质量检查和惩戒处理情况,向社会公众全面披露被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水平、职业道德相关的各类信息以及典型案例,提高信息透明度,引导市场有效选择事务所,推进信用监管。
中注协制定了《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地方注协要遵照执行,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惩戒处理等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全面记录采取监管措施和移送措施等惩戒处理情况。
二、报送文件资料的具体要求
地方注协开展本地区事务所检查工作,要按以下时间向中注协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1.2023年6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2023年被检查事务所名单。
2.2023年11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2023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拟惩戒处理情况汇总表。
3.2023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地区2023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2023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检查工作总结应对事务所自接受上一次检查后的整改或改进情况进行总结并单独列示。
4.2024年2月1日前,将检查和惩戒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注协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与各地财政厅(局)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行业自律监督。检查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中注协。
联系人: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郭超
电话:(010)88250176
传真:(010)8825005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