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买方通常会要求卖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用以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如果开具的发票在抵扣过程中发生异常,要怎么处理呢?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票抵扣异常进而主张税款损失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A供应链公司与B石化公司签订汽油购销合同,交易金额1900余万元,后双方钱货两清,并由B石化公司向A供应链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6月,税务局向A供应链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异常,要求其“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在收到本通知书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后A供应链公司办理了相应金额的进项税额转出。因与B石化公司沟通无果,A供应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B石化公司赔偿税款损失220余万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B石化公司有义务向A供应链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案涉发票被税务部门列为异常,责任在于B石化公司,A供应链公司由此遭受的税务损失应由B石化公司予以赔偿。最终,如皋法院判决B石化公司赔偿220余万元的税款损失,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据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的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国增值税属于链条式管理,在上游企业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走逃失联时,下游企业抵扣税款过程中就会出现异常,下游企业只能将该部分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抵扣的相应税额就随之减少。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先要求上游企业重新开具相应金额的可抵扣发票,或者由上游企业依法纳税后申请税务部门解除异常,这样就可以重新申报抵扣,如果沟通无果,要及时收集证据向对方主张赔偿税款损失。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