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川法院对一名不支付抚养费且违反“限高令”乘机的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四日,这是自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南通地区开出的首张“拘留罚单”。
李某自2018年7月离婚后,不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支付其女儿任何抚养费用。2022年1月,李某女儿诉至崇川法院要求李某给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李某败诉后未自觉履行义务。2023年4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李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崇川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李某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2023年4月27日,李某在明知自己被限制高消费、不得乘坐飞机的情况下,仍通过近亲属使用护照购买机票,往返于上海、香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李某的出行情况赫然出现在《违反限高令乘机人员名单》中。崇川法院立即核实相关情况,确定李某因未支付抚养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仍使用护照乘坐飞机,应予惩戒。经传唤后,李某拒不配合接受进一步调查,后迫于执行压力,前来交代问题。经进一步调查,李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崇川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违法情节,遂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十四日的惩戒措施。
崇川法院将持续聚焦司法为民,在破解群众急难愁盼上持续发力,深入结合上级法院及本院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