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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苏财税〔2020〕18号

为支持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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