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关于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沪财发〔202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现就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新片区并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法人企业。
二、【承诺表】
企业按《管理办法》要求,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申请资料时,应一并提交《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自评承诺表》(附件)。
三、【实质性的界定】
在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在新片区内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场所在新片区,即企业在新片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或研发活动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或研发活动地点在新片区,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同时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新片区,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新片区。
(二)固定工作人员
满足企业生产或研发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新片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新片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50%以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在新片区所在行政区缴纳。
(三)软硬件支撑条件
企业拥有软硬件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新片区实际使用,且该软硬件资产需与企业的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
四、【不符合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一)企业在新片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软硬件资产等任一项不在新片区;
(二)企业发生重大业务转型,不再承担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职能,仅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辅助功能;
(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出新片区。
五、【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联合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动态调整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名单。
六、【解释机关】
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四部门负责解释。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