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健身房费用 多元化解
一、基本案情
某体育公司在当地经营健身房。朱某等二百余人均系健身房会员,向某体育公司交纳了金额不等的会籍费及购买课时费用。因健身房经营不善,某体育公司搬离后未确定新的经营场地,致朱某等人无法继续使用会员课程服务,某体育公司拒不退还相应费用。朱某等人陆续起诉,请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受理零星服务合同纠纷后,判断本案存在群体性纠纷风险,遂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多部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在核实某体育公司仍有可供执行款项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先期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迅速作出示范判决。审理法院认为,某体育公司因房屋租赁问题搬离原经营地,致使其与朱某等人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判决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朱某等人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示范判决作出后,对其他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审理法院参照示范判决促成该批案件全部调解,并迅速将执行款项发放到位。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商业化运营的休闲健身体育产业是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发展对促进体育消费规模化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涉众型体育行业纠纷案件,通过党委牵头、多方参与、调解先行、示范判决、以判促调、调判结合的方式,依法及时高效化解涉众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面群体性纠纷风险,依法保护体育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全民健身,促进体育消费,为后续体育行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
——《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