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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遇车祸一年后去世 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高龄老人车祸一年后去世,家属未做法医解剖致死因无法确定,其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间是否具有关联?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仅因死因无法确定就否认因果性,显然有失公平,应根据该案证据材料予以评断。

2021年4月,甲驾驶货车在某路口路段,碰撞骑电动三轮车的85岁老人乙,致乙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乙被送往医院治疗。因病情趋于平稳,乙于2021年6月出院。2022年4月,乙再次至医院治疗,病史记载,乙近4年来出现进行性智能下降,表现为记忆减退,行为无序,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器质性精神障碍。2022年5月,乙于家中去世,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因协商赔偿不成,乙家属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事故损失19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不认可乙的死亡事实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4月交通事故发生时,乙系85周岁的高龄老人,当时仍能驾驶电动三轮车,说明其当时能够支配自己的行为、言语,身体状况尚可,并没有重疾。交通事故后,乙患弥漫性轴索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交通事故造成的弥漫性轴索骨折在临床上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疾病,主要是由严重的颅脑外伤所造成,会导致广泛神经元细胞变性坏死及脑白质变性,伤者呈昏迷或植物人状态,病死率很高。2021年6月,乙出院时只是病情趋于平稳,其意识仍模糊,处于中度意识障碍,可见乙伤情较重,出院时未能痊愈。交通事故对乙的健康造成较严重的毁损,对85岁老人,这种毁损可能是致命性的,加速了乙的死亡。

所以,可以认定交通事故所致伤情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乙既往有老年痴呆、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基础疾病,法院酌定参与度为50%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款给付义务。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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